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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登记分局税务登记和社保缴费登记业务

广州地税登记分局税务登记和社保缴费登记业务指引

2010年第一版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欢迎您前来我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和社保缴费登记(以下简称登记业务)。以下为办理登记业务注意事项,请认真阅读,办理中如有疑问请向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咨询,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地税业务咨询电话:12366 转 2        市社保局咨询电话 12333        登记服务投诉电话:38332030

1.表格内容请用蓝色/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使用标准规格的A4纸,并请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加盖公章。

2.纳税人(缴费人)可访问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下载登记业务相关的表格自行打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须为A4纸)登记业务受理点领取

3.请使用印有银联标志的信用卡或借记卡缴纳税务登记办证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正本3元/本,副本2元/本,副本封套3元/本。

4.办理登记业务时可选择“免填表服务”(具体向办税窗口咨询)。其中,单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选择“免填表服务”时需加盖公章。

5.纳税人申报办理登记业务时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各登记点办理。

 

 

设 立 登 记

(办理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及增设管理序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

 

办理设立登记的范围

设立登记分为单位纳税人(法人机构)、单位纳税人(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三种基本类型。具体包括:

1.企业(含非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个体工商户;

3.从事生产、经营的社会团体;

4.事业单位等机构。

上述单位、个人及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办理设立登记需提交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法人机构)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办理社保缴费登记,需一并提供成立批文);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6.自然人投资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籍人士为其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其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自然人投资者的纳税人提供);

7.验资报告(外资企业除外)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伙企业必须提供合伙协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10.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1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企廉政公约》一式份(需加盖公章)。

 

二、单位纳税人(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6.总机构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个体工商户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没有办理的不需提供,但申请国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提供);

4.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籍人士为其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其往来大陆通行证)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四、扣缴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如国家机关、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登记。

办理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一致)。

 

五、免缴费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免缴费登记”:

1.从未参保的超龄业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且无其他雇员的个体工商户;

2.全员已在其他单位(如总机构)参保的缴费单位。

需提交的资料:

1.《社保免缴费登记审批表(SF017)》(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免参保证明资料(个体业主身份证件、已参保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不需提供)。

 

六、增设社保缴费管理号

同一缴费单位内有多个不同参保群体的申请增设相应的社保费管理号。

1 建安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增设社保管理号业务由登记分局受理,

增设社保缴费管理序号所需提供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如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则不需提供以上两项资料)

3. 参保员工花名册。

2 其他类型的缴费单位需新增社保号的,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申请。

 

临时税务登记和临时税源登记

(临时税源纳税人适用)

 

 

临时登记范围

已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但存在或发生纳税行为及业务,应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其中,分为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源登记

 

一、临时税务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地税登记部门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并已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办理登记所需资料:

  1.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 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二)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办理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或签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

3.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相关证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办理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或签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临时税源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临时税源登记,地税部门不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一) 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有较稳定的经营收入,持续经营,因各种原因未取得相关执业证照但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业户。

所需资料:

  1.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或签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 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者或管理者为“单位”性质的车船税纳税人。

【注:由于缴纳车船税使用不同的系统,故需办理车船税临时税源登记】

    所需资料:

  1.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 文化体育演出、比赛以及活动期在60天以内的临时集市、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会节、职业介绍会等有应税收入的。

所需资料:

  1.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 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若演出、比赛等临时活动需领购或印制发票(门票)的,按一般税务登记办理,所需资料请参考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四) 个人购房办理退个人所得税的。

所需资料:

  1.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签章一式二份并签章;
  2.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临时税源登记纳税人需办理社保缴费登记业务的,视同一般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登记处理,具体向受理窗口咨询。

 

 

变 更 登 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

 

变更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有关发证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原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和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更的,需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然后到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事项变更

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如注册类型或跨区地址变更的,需填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二、特殊事项变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股权变化,需申报办理新自然人投资者个人信息登记,并提供新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需提供验资报告(章程或协议)和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需提供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的投资者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需提供新的注册或经营地址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变更纳税人或业户名称的,需加盖新公章;

6.分支机构变更注册类型的,需提供总机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一份。

 

三、缴费单位资料变更

缴费单位资料变更登记与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同时办理。其中:

  1. 缴费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凡涉及“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两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办理缴费资料变更(税务登记中的“经营范围”、“国标行业”内容变更会涉及到缴费单位行业分类的改变;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内容变更会涉及到缴费单位类型变化以及社保费缴费标准的改变)。
  2. 如缴费人税务登记内容变更涉及“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两项缴费登记内容变化的,缴费人需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上注明。

 

 

四、省级固定收入户资料变更

2007年8月20日起,属于省级固定收入业户的纳税人凡发生投资方、投资比例等内容的变更或变化,需凭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加具审批意见及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直属分局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11楼    咨询电话:38832000

 

 

 

补办社保缴费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登记补办社保缴费登记的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

 

在广州市社保统筹区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包括原来在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社保统筹区参保,后因跨区变更到市社保统筹区的缴费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需先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登记)。

办理缴费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审核后在表格上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地税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发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一份或刊登发票和复印件一份。

 

外出外来经营项目报验登记所需资料

 

一、在本市内跨区外出经营项目登记

本市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的业户(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经管的业户)在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有跨区外出经营项目,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电子版),收取如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一式三份(目前暂以《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代替),需加盖公章。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尽量要求提供金额)。

    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二、省外来穗经营报验登记

广东省外的业户(包括深圳市业户)在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经营,需办理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只登记不发证)。

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的业户需同时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一)省外业户(包括深圳市业户)首次来粤在穗经营的

1.《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一式三份(目前暂以《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代替)。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有此证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提供)。

5.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二)省外业户(包括深圳市业户)非首次来粤经营的

1. 业户首次来粤经营办理报验登记时取得的纳税人编码(无法提供的可向受理岗查询)。

2.《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一式三份(目前暂以《跨区经营项目登记表》代替)。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有此证的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提供)。

5.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重 新 登 记

(已办理税务注销未办工商登记注销业户适用)

 

已办理税务注销,但未办工商登记注销(或未经其他批准部门注销)的业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批准执业证照过期的先到批准部门续期。如业户执业证照所注地址属“三区两市”(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的,无论业户原来在哪一区注销,均由“三区两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重新登记。

未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的可同时办理。如已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并且已注销的,由各区地方税务局恢复。

所需资料:

1.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

2. 原注销通知书原件。

3. 按设立登记提供资料(包括表格)。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和变更登记

 

缴费登记所需资料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广州市(不含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个统筹区)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以下指引备齐资料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二份(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缴费人审核后在表格上签章确认);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缴费人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供缴费人的委托书、缴费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1份。

 

 

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登记变更是指“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详细地址”、“户籍类型”等内容改变而对已登记信息的变更。

办理变更缴费登记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二份(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缴费人审核后在表格上签章确认);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缴费人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供缴费人的委托书、缴费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1份。

户籍地址跨区变更,若不涉及社保统筹区(市级统筹)变动的,缴费人应与银行及新经管税务机关重新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ETS协议);若涉及社保统筹区变动的,缴费人应先在原经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再到新经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停、续缴社保费业务所需资料

缴费人办理停止缴费、重新续缴业务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二份(本表格可在各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广州地税网站下载。如选择“免填表”服务,办理时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缴费人审核后在表格上签章确认);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缴费人委托办理的,需另提供缴费人的委托书、缴费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领取医疗保险卡

灵活就业人员凡属于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需在办理参保次月19日后到各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分局申办领取医疗保险卡,未取得医保卡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领卡地点:

1.在白云、海珠、荔湾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分别在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白云、海珠、荔湾分局领取医疗保险卡;

2.在其他区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越秀分局领取医疗保险卡

领卡资料

1.个人缴纳参保当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代办人领取时)。

 

缴纳车船税登记

一、2004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业户,如果在2004年1月1日之后没有发生过“名称变更”或“跨区地址变更”等变更事项的,不需办理车船税临时登记以及相关信息更新,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二、2004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业户,如果在2004年1月1日之后发生过“名称变更”或“跨区地址变更”等变更事项的,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前往广州地税登记分局受理窗申请更新车船税相关信息,然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1、携带《税务登记证》前往广州地税登记分局受理窗申请更新车船税相关信息;

2、携带《税务登记证》、《机动车行使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三、200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业户在缴纳车船税前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前往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下载)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第二步: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地税登记分局受理窗口办理车船税临时登记:

①《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机动车行使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如有则须提供)

第三步:携带《税务登记表》、《机动车行使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到地税登记分局前台领取(或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下载)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地税登记分局受理窗口办理车船税临时登记:

①《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机动车行使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如有则须提供)

 

3.携带《税务登记表》、《机动车行使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各登记点

登  记  点

      

  

主要乘车路线

登记分局登记服务厅

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二楼(保利大厦西塔内)

3833 2073

138、811、44、42、40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登记点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二楼

3892 0250

138、811、44、42、40

越秀区第一登记点

诗书路9号二楼(越秀区第一办税服务厅内)

8190 2881

64、103186823

越秀区第二登记点

广九大马路4号一楼(越秀区第二办税服务厅内)

8382 0353

553541、354104

荔湾区第一登记点

西华路98号西华苑二楼(荔湾区第一办税服务厅内)

8104 2079

133525542、15

荔湾区第二登记点

浣花西路1号一楼(荔湾区第二办税服务厅内)

8150 6212

165、69193222

海珠区登记点

广州大道南917号二楼(海珠区地方税务局内)

8900 0257

23088230545、51

白云区登记点

广州市机场路561号(白云政务中心内)

8601 4203

886、244、810、268、298

黄埔区登记点

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一楼(黄埔区地方税务局内)

8237 6005

5172443、431432

开发区第一登记点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9号(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内)

8205 7440

573快线573242516

开发区第二登记点

萝岗区香雪三路凯通楼四楼A区(萝岗政务中心内)

8211 3992

534、574、574A、573

 

 

 

 

 

 

 

 

 

 

1

 

报到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请于取得地税税务登记证的第4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打“√”处)报到。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如下:

    位

        址

相关办理部门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办税服务厅

诗书路9号二楼

计划征收科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办税服务厅

广九大马路4号二楼

计划征收科

 

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第一办税服务厅

西华路98号西华苑二楼(23号窗)

计划征收科

 

荔湾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办税服务厅

浣花西路1号

计划征收科

 

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一

计划征收科

 

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大道南917号一楼

计划征收科

 

白云区地方税务局

柯子岭景云路18号

税政征管科

 

黄埔区地方税务局

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二楼

计划征收科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9号1楼

开发区纳税人服务中心

 

番禺区地方税务局

番禺区市桥光明北路56

征收管科科

 

花都区地方税务局

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

花都区纳税人服务中心

 

南沙区地方税务局

南沙区金隆路28号

征收管理处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增城市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

增城市纳税人服务中心

 

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从化市街口镇凤仪西一巷十栋

从化市纳税人服务中心

       

 

 

 

 

 

 

 

 

 

 

 

 

 

 

 

 

 

 

 

 

 

 

 

 

 

提示:1、办理报到如有疑问,请拨打广州地税纳服专号12366—2。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附表: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所)地址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天河区

员村税务所

员村三横路2--4号

22366387

 

黄埔区地税局南岗税务所

黄埔区南岗镇沙步商业街二幢8号二楼

82235392

龙洞税务所

龙洞东路一横路1号

22366190

 

黄埔区地税局长洲税务所

黄埔区长洲镇金洲北路575号

82201026

白云区

涉外税务所

政通路47号(白云区政府边)

86574551

 

西区分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9号

82027932

三元里税务所

广花五路白云花园华益街5--7号(中国银行后)

86328672

 

东区分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9号

82027941

同和税务所

广州大道北2076号(富和花园边)

37372390

 

永和分局

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顺大道中1号永和发展总公司内

32221081

石井税务所

白云区石井镇石潭路246号

86423078

 

萝岗分局

广州开发区萝岗镇公路街53号

82080884

太和税务所

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41号

87429394

 

高新分局

广州科学城彩频路9号B座一楼

32058203

人和税务所

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15号

86459858

 

永和分局镇龙征收点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大道75号

82877131

神山税务所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道西126号(信用社边)

86061085

 

萝岗分局九佛征收点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镇龙大道75号

82877131

竹料税务所

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片竹料大街55号

87446376

 

城区税务分局

番禺市桥镇东环路455号

84660005

江高税务所

白云区夏花三路483

86205367

 

大石税务分局

番禺区大石镇朝阳东路

34793388

钟落潭税务所

广从路988号(钟落潭信用社前进50米,右手边)

87405721

 

钟村税务分局

番禺区钟村镇礼贤路1号

34713818

南沙区

南沙区地税局第一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8号

84686801

 

南村税务分局

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1038号

34760332

南沙区地税局第二分局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6号

84945484

 

石基税务分局

番禺区石基镇荔新大道31号

84558330

花都区

新华税务分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

86857132

 

石楼税务分局

番禺区石楼镇沙埔西一街6号

84861459

雅瑶税务分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5号

36804166

 

沙湾税务分局

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5号

34739930

炭步税务分局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南街工业区

86843010

 

大岗税务分局

番禺区大岗镇环城西路21号

84991753

赤坭税务分局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

86715220

 

东涌税务分局

番禺区东涌镇东兴三路164号

84905367

狮岭税务分局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团结路10号

86938011

 

荔城税务分局

增城市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

82629730

花山税务分局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大道中流溪河南边

86848629

 

新塘税务分局

增城市新塘镇丰华路1号

82694082

花东税务分局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凤如路

86849182

 

仙村税务分局

增城市新塘镇仙村大道12号

82935359

从化市

街口税务分局

从化市街口镇凤仪西一巷十栋

87962848

 

石滩税务分局

增城市石滩镇解放路6号

82922570

鳌头税务分局

从化市鳌头镇前进中路103号

87876663

 

三江税务分局

增城市石滩镇三江中山中路142号

82917312

太平税务分局

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回归路1号

87813777

 

永和税务分局

增城市新塘镇永和新新中路44号

82971327

温泉税务分局

从化市温泉镇碧泉路一横2巷2号

87836133

 

中新税务分局

增城市中新镇风光路275号

82865885

良口税务分局

从化市良口镇牛眠村

87852818

 

派潭税务分局

增城市派潭镇榕林路14号

82821216

吕田税务分局

从化市吕田镇广新路18号

8785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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