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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办证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花都区辖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在开业前必须向卫生局申办卫生许可证。

   本指引载述申办饮食服务业卫生许可证的一般规定,凡有意在花都区内开设饮食服务业的,均应认真阅读。如有咨询,请与区卫生监督所(各预防保健所)联络(见附录1、附录2)。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二、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饮食服务单位的选址、设计和布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经卫生监督所审查,发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后施工。竣工需经卫生监督所验收,发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认可。
(三)新办(延续)卫生许可证的经营面积100㎡(含)以上的餐饮单位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
   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符合上述要求,可以向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并根据生产经营的项目提交相关资料。经卫生监督员审查,申请人未按时完成有关整改的,或整改达不到发证要求的,将取消其申请。

三、提供资料
(盖公章,使用A4纸复印)
   (一)新办
1、卫生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用途、面积、拟建规模、经营者名称、申请许可经营项目和经销食品的种类等);
2、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原件和复印件),(注:30人以下提供全部人员复印件,30人以上提供30个人的复印件以及全部人员名单。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健康证发放日期、证号和培训证发放日期);
5、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7、《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风险告知书》;
9、卫生管理组织名单、卫生管理制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备注:建设项目必须在申办卫生许可证前取得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的认可书。其中: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餐饮单位总平面图、四置图、空调系统图、供水系统图、厨房抽油烟排放系统图;
3、餐饮厨房布局图;
4、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程序:
申报-登记-受理-评价-发审查认可书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
2、餐饮单位总平面图(已认可);
3、餐饮厨房布局图(已认可);
4、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申报-登记-受理-评价-发竣工验收认可书
   (二)延续
1、卫生许可申请书(内容:原卫生许可证号、卫生许可经营项目、卫生许可证到期时间、许可项目有否变更等);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原件和复印件)(30人以下提供全部人员复印件,30人以上提供30个人的复印件以及全部人员名单。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健康证发放日期、证号和培训证发放日期);
6、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原卫生许可证(旧版正、副本)原件;
8、卫生管理组织名单及卫生管理制度;
9、申报单位关于其生产场地、流程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餐位数、供排水系统等方面中任何一项有变动的应递交变动后的材料;
10、场地改建、扩建等工程验收报告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1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12、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四、变更(适用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法人或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按新办证办理)
1、变更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旧版正、副本);
3、如变更法人,需带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变更单位名称,需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协议;
5、变更后的租赁合同;
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
7、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由监督员审核)。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到区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办证窗口或各镇防保所(见附录)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告知、承诺:经办人员告知申请人许可须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仔细阅读相应项目的卫生许可指引,作出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承诺,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书及需提交的资料交区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办证窗口或各镇防保所,经办人员对其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于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全资料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要求限期补资料而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四)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我局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作出同意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同意发证的,通知领证,申请人无故逾期三十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不予发证的,书面说明原因,通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发证: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附录1:区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办证窗口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  号  室
电话:

附录2:广州市花都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4号
办公室电话:86978286
监督一科电话:86978301
监督二科电话:86978302
监督三科电话:86978307

附录3:花都区各镇防保所联系电话
狮岭防保所 86845424 芙蓉防保所 86854835
花东防保所 86849521 花侨防保所 86771394
北兴防保所 86796332 花山防保所 86847161
雅瑶防保所 86449746 炭步防保所 86843219
赤坭防保所 86712260 梯面防保所 868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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