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第32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二、审批条件
(一)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
(二)具备代售场地;
(三)有相关的代售人员;
(四)能专人、专柜保管,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
(五)建立完善的核算制度(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
(六)能够履行监督纳税人依法缴纳印花税义务;
(七)能按期结报缴销税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