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一、申领条件 •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 (一)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 60%为基数计征医保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8%)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纳部分(2%)从其月领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 3、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缴费工资的 12%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口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一)用人单位 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4)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5)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与下次重新就业后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工 1.农民合同制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申领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二份);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代办人身份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法 (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办妥申领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每月应按所属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尚未领取完的期限自动结转。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续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身份证; (2)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办理续领手续: (1)本人身份证; (2)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 (二)医疗待遇支付办法 1.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城镇住院医治的,先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规定办理。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1)《异地就医申请表》; (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的复印件; (3)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报销人签名); (5)医疗用药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6)异地就医费用核销规定的其他资料。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其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应于出院后 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申报时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住院申请报告;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院收费收据; (5)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结论。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丧葬补助金、怃恤金的申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后 30天内,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 1.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死亡报告表》或《殓葬证》复印件; 3.《殡殓证明》或火化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有供养关系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 (1)供养配偶 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①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③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①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②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报销凭证。 三、未领失业保险金的结转 (一)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四、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单位的申请报告; 2.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证明。 (二)异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驻花都、番禺区和增城市的市属参保单位,其失业人员的转移手续由原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证明(含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的开户银行、开户户名和银行账号); 3.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提供《通知书》。 (三)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到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凭迁出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四)异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2.本市《居民户口簿》原件; 3.集体转移名单不详细的还需提供银行信汇单复印件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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