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办事对象: 生产企业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办事条件:
( 一 )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 二 ) 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 三 ) 至少两名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 四 )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办事程序:
办事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可到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领取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也可以直接从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技术监督局网站
(http://hdjj.huadu.gov.cn/)的表格下载栏目中的计量管理中下载。
2、企业在申办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材料详见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企业经办人将《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及规定材料各一份,递交到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办事厅“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核、年度报告审查业务”窗口;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仍不符合要求的, 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三)、专家审查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承担现场考核任务;
2、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考核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填写考评意见, 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审核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 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所需材料: 企业在申办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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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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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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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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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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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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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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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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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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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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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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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加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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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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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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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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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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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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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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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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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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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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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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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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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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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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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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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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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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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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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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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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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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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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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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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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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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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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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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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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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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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加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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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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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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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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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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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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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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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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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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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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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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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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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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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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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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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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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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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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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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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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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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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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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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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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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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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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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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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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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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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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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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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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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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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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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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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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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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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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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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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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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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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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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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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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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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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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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加意见盖章;2、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3、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的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4、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变更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变化,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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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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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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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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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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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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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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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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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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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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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加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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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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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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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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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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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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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携带原件);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单位的委托书一份、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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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2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1、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考核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包括整改时间)完成考评,并上报考核报告。3、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考核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 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按穗价 [2008]79 号文收费 ,新建计量标准每项 300 元,复查换证每项 150 元,证书费每证10元。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