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眼镜、建筑外窗等14类产品
办事对象: 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眼镜、建筑外窗等14类产品)监管范围的生产企业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440号令);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三)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74号)
(四) 《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6号)
(五) 《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
(六)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家质检监〔2006〕413号)
(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八)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7]40号)
(九)《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粤)质监委字[2007]第1号)
(十)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9]337号)
(十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粤)质监委字[2009]第2号)。
办事条件: 在广州市花都区内生产加工电线电缆等14类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产品(详见附表一)的各类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各类申请﹝包括发证(含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变更、补领、注销﹞。
附表一:(14类产品明细)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
|
1
|
人造板*(非地板类)
|
11
|
建筑外窗
|
|
|
2
|
泵
|
12
|
建筑防水卷材*
|
|
|
3
|
电线电缆*
|
13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
|
4
|
电焊条*
|
14
|
危险化学品
|
化学试剂
|
|
5
|
化肥(复混肥料)
|
溶解乙炔
|
||
|
6
|
电热毯
|
压缩、液化气体
|
||
|
7
|
验配眼镜
|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
||
|
8
|
汽车制动液
|
硫酸*
|
||
|
9
|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省级发证)
|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
|
||
|
10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
注:带*号的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
(一)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禁止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办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区质监局递交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申请材料。
(二)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区质监局初审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市质监局;市质监局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将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上报
市质监局将已受理的申请人材料及时报送省质监局。
(四)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1、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由审查组按有关规定现场对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在7天内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有资格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详细名单可在总局网站查询www.aqsiq.gov.cn)。
(五)审批、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省质监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查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符合发证条件的,省质监局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
省质监局自作出许可准予与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委托市质监局向申请人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和《质量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自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并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证申请。
(七)公告
1、申请人单独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表二):
表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3
|
原件
|
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3
|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
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并已办理年审;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3
|
企业声明
|
3
|
原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4
|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
|
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
3
|
原件及复印件2份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5
|
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3
|
原件及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6
|
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3
|
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7
|
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
书面委托书
|
3
|
原件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8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3
|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
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2、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表三):
表三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6
|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申请书原件各3份
|
集团公司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的申请书,应在封面同时加盖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公章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6
|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3份(提交原件核对)
|
全部已办理年审,集团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公章
|
||
|
3
|
企业声明
|
3
|
原件
|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4
|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
3
|
原件
|
以集团公司名义声明,以证明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等)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
||
|
5
|
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
|
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
3
|
原件及复印件2份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6
|
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3
|
原件及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7
|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3
|
复印件
|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8
|
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
书面委托书
|
3
|
原件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
9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3
|
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
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
1、按照本指南第六点第(一)款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及明细)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核对)。如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则原件须与申请材料同时递交。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申请
1、按照本指南第六点第(一)款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迁址申请
1、按照本指南第六点第(一)款相应情况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
3、迁址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的复合申请
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16、86979085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无特殊原因的,在接受企业申请材料起五个工作日后受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实地核查审查费:1、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2、收费标准:(1)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含换证)和增项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用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企业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2)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须由省质监局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情况,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3)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质监局需要对申请人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情况,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二)产品检验费: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产品检验技术机构交付产品检验费。
备注: 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在国家质检总局(http://cpzljds.aqsiq.gov.cn/scxk/ssxz/)下载,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及其示范样本可在花都质监网(http://hdjj.huadu.gov.cn/)的办事指南查阅和下载。
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16、86979085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无特殊原因的,在接受企业申请材料起五个工作日后受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实地核查审查费:1、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2、收费标准:(1)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含换证)和增项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用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企业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2)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须由省质监局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情况,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3)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质监局需要对申请人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情况,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时缴纳审查费。(二)产品检验费: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产品检验技术机构交付产品检验费。
备注: 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在国家质检总局(http://cpzljds.aqsiq.gov.cn/scxk/ssxz/)下载,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及其示范样本可在花都质监网(http://hdjj.huadu.gov.cn/)的办事指南查阅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