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
办事对象: 生产企业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六)关于调整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质监标〔2002〕337号);
(七)转发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09〕187号)。
办事条件: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办事条件: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二)企业产品标准已按规定通过企业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四)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办理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日期开始计算)。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标准前次备案注销。
(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在颁发新的代码证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手续
办事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可到备案办理部门领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也可以直接从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hdjj.huadu.gov.cn/)的表格下载栏目中的标准化管理中下载。
2、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材料详见所需材料)。
3、企业提出申请,将上述备案材料递交到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办事厅“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核、年度报告审查业务”窗口。
(二)受理
备案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备案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企业需将材料补充齐全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办理
备案工作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材料填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准予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四)领取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于7个工作日后前往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回执》和一份经备案的标准文本。
所需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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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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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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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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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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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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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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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性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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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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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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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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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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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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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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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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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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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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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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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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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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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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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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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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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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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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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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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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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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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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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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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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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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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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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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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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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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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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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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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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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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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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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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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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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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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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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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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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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资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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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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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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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12、86979075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如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受理之日自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备注: 复审:(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并重新办理备案: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二)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企业标准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1、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废止申请表》,办理废止。备案工作人员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