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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含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办事对象: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企业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440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办事条件:
(一)委托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 委托加工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二)被委托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 已获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在证书有效期内。

(三)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需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

(四)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办事程序:
(一)申请

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区质监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区质监局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质监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二)接收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当场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三)备案

接收申请材料的,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汇总上报

区质监局将受理情况及时汇总报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
 
所需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4份(原件,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营业执照4份(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分别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3. 被委托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4份(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加盖被委托方公章);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4份(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加盖双方公章);
 
5.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4份(加盖双方公章),其中:(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①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②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6.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4份(复印件,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备注:如需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4份(身份证复印件由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16、86979085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一)接收期限: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决定是否接收;(二)备案期限: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备注:   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在国家质检总局(http://cpzljds.aqsiq.gov.cn/scxk/ssxz/)下载,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及其示范样本可在花都质监网(http://hdjj.huadu.gov.cn/)的办事指南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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