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办事对象: 生产企业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第 79 号令);
(三)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 [2006]5 号)
办事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 1 年前的 1 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年审申请。
办事程序:
(一)申请
自查单位向所在地区质监局递交自查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相关表格可在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hdjj.huadu.gov.cn)的表格下载栏目中的食品生产监管中下载。
(二)受理
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年审材料,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
1、办理部门应在做出受理决定后 5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验。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1日。
2、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15日内完成审查;进行实地抽查的,办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 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整改
在实地抽查和实地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不符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五)审查结论
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
1、合格
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
2、复查合格
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
3、复查不合格
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经实地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六)发放副本
完成审查工作后 5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副本。
所需材料: 企业在申办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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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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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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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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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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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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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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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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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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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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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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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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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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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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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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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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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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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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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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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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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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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在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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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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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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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不同的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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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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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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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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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不同的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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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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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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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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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度内被评价为合格的比对检验结果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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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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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含原始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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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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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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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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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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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自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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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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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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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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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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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证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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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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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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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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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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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自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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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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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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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单位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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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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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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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自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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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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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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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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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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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自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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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47、86979051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一)受理期限: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起 3日内。(二)决定审查方式期限:办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 5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三)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书面审查期限: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起 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实地抽查期限: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起 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1日。(四)整改期限: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五)发放副本期限:完成审查工作后 5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副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