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
办事对象: 生产企业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办事条件: 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且证书所在有效期内。
办事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可到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也可以直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gzq.gov.cn )下载。
2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向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申请年度自查。
(二)受理
获证企业提交材料符合规定格式材料齐全,且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的,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当场进行资料审查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上签署意见。
办理部门在接收材料后 5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必要时将进行抽样检验。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1日。进行实地抽查的,办理部门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 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所需材料: 企业在申办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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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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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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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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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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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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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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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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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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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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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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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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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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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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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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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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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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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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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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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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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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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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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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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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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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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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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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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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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委托书原件2、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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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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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47、86979051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一)受理期限:符合规定格式且材料齐全,且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的,受理部门接收后当场审查并在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上注明已收到自查报告和接收日期。(二)决定审查方式期限:办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 5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三)实地审查实地抽查期限: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起 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 1日。(四)整改期限: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