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委托
办事对象: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企业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440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办事条件:
(一)委托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委托加工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二)被委托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且在证书有效期内。
(三)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需签订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
(四)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办事程序:
(一)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委托方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质监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当地质监部门签署意见。
(三)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予接收;
(四)接收申请材料的,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委托加工备案材料由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各保留一份,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分别归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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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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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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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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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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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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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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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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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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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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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hdjj.huadu.gov.cn)的表格下载栏目中的食品生产监管中查阅和下载。
也可以直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www.gzq.gov.cn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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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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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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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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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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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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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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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方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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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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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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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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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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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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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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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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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需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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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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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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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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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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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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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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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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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是产品的主体责任方,应当负责产品的所有法律责任,委托方应有企业标准,需提交委托方有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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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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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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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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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确实无企业标准的,被委托方同意授权委托方使用被委托方企业标准生产备案产品,需提交授权证明和被委托方有效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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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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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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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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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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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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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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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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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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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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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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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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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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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样式(并可提交委托方产品标签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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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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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①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等事项;②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等事项;
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等事项;
2、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样式上应明确标明“委托方(或委托单位):×××××(单位名称)”、“被委托方(或被委托单位):×××××(单位名称)”。委托方不得标注“监制方”或“出品方”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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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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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51、86979047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作出备案结论。如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受理之日自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