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办事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办事依据:
办事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办事条件:
1、特种设备使用之前的各个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合法,经监督检验合格;
2、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游客须知等),作业人员持证,设备具备使用条件;
3、在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办理使用登记;
4、有设备(或单位名称)变更前30天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办事程序:
(一)申请
1、使用单位在专用软件上录入申请登记的特种设备相关资料,通过该软件打印《使用登记表》二份并盖使用单位公章,同时导出该表电子数据到U盘(专用软件可在www.gzq.gov.cn 或www.gzase.com下载)。
2、企业在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材料详见所需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三)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四)公示
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及企业名单在我局公众网站统一公告。
所需材料: 每台设备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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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登记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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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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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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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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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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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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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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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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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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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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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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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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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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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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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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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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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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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或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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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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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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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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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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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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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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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作业人员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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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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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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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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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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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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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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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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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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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复印件(核对完整版原件)
|
“首页”是指有技术参数的一页,不是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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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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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制造监检报告书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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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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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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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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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仅限锅炉,应盖有设计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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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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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竣工图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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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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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压力容器,应盖有竣工图章和设计资格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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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安装质量证明书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仅限需办理安装告知的设备。
|
|
7
|
安装监检报告书
|
1
|
首页复印件(核对完整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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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是指有技术参数和检验机构公章的一页(不是封面)。仅限需办理安装告知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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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安全附件检验检测报告
|
1
|
原件
|
|
|
9
|
车辆行驶证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仅限移动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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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仅限进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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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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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验收检验报告书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仅限需办理安装告知的设备
|
|
2
|
首检报告书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仅限不需办理安装告知,但要求首检的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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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1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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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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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其他有效的维修保养证明文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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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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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电梯、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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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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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
|
原件
|
表格可在www.gzq.gov.cn 或www.gzase.com下载。
|
|
|
2
|
2
|
原件
|
表格可在www.gzq.gov.cn 或www.gzase.com下载,
仅限重新启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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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使用登记要求的全部资料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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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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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过户后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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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原使用登记证(正、副本)
|
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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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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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车牌
|
1
|
原件
|
仅限厂内车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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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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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及折卸解体后的照片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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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仅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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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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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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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核对原件)
|
仅限使用单位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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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出厂资料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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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仅限锅炉、压力容器
|
|
9
|
定期检验报告书
|
1
|
原件
|
仅限过户、迁移、停用超过1年重新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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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维修保养合同
|
1
|
原件
|
仅限停用电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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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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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单位检修报告
|
1
|
原件
|
仅限停用电梯重新启用
|
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12栋
联系方式: 电话:86979065、86979067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速承诺15个工作日);如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受理之日自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备注: 变更申请:1、若特种设备发生变更(停用、注销、迁移、过户、重新启用)或使用单位名称变更,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2、停用超过1年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凭《广州市停用特种设备重新启用申请表》到花都区质监局特设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请检验机构对设备进行检验,合格后凭检验合格报告书(原件)到原服务窗口办理重新启用。电梯重新启用时,还需提供维保合同和维保单位检修报告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