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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的,按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比例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险种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缴费比例为0.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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